一、消防設施操作員技能鑒定、取證前培訓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一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維護、保養人員;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注:此類培訓為市場準入類,分初、中、高級
二、單位消防管理人員培訓
依據:(1)《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一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
(2)《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單位定制消防安全培訓
根據單位自身需求,結合單位實際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單位職工消防安全培訓
根據單位委托,對單位職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2)《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